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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创智领(601717):中创智领(郑州)工业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

发布时间:2025-12-23 17:34人气: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PG电子 PG平台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中创智领(郑州)工业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2月22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PG电子 PG平台《关于修订

  2023年2月14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和文件的决定》。2023年2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和相关指导文件,该等文件自2023年3月31日起生效,《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特别规定》”)及《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必备条款》”)同日废止。根据相关规定,公司A股和H股的股东将不再视为不同类别的股东,因此关于A股和H股类别股东的要求将不再适用,公司拟删除《中创智领(郑州)工业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中创智领(郑州)工业技术集团股东会议事规则》(“《股东会议事规则》”)中关于类别股东的相关条款。同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部分条款作适当修订。

  第十四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矿山机械 制造;矿山机械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通用设备制造 (不含特种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设备研发;机 械设备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 模具制造;模具销售;金属材料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软件开 发;软件销售;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

  第十四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 范围为:一般项目:矿山机械制造; 矿山机械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 造;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 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设备 研发;机械设备销售;机械零件、零

  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企业管理咨询;业 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机械设备租赁;住房租 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土地使用权租赁。

  部件加工;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 模具制造;模具销售;金属材料销 售;煤炭及制品销售(禁燃区内不得 含有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 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 等);软件开发;软件销售;信息系 统运行维护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 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 让、技术推广;企业管理咨询;业务 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 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货物进出 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机械 设备租赁;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 租赁;土地使用权租赁。

  第十五条公司设置普通股;根据需要,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 部门批准,可以设置其他种类的股份,但仍需受限于适用的法 律、法规及规则的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设置普通股;根据需 要,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上市 地监管规则规定可以设置其他类别的 股份。

  第十八条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内 资股。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以外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外资 股。外资股在境外上市的,称为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 内资股股东和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同是普通股股东,拥有和承担 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公司内资股股东可将其持有的股 份转让给境外投资人,并在境外上市交易。所转让的股份在境外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还应当遵守境外证券市场的监管程序、规 定和要求。所转让的股份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情形,不 需要召开类别股东会表决。

  第十八条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 以人民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内资股。 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以外币认购 的股份,称为外资股。外资股在境外 上市的,称为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 除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定另有规定外,内资股和 外资股股份不视为不同类别股份。

  第七十六条 股东要求召集类别股东会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 理: (一)合计持有在拟举行的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百分之十以上 (含百分之十)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股东,可以签署一份或者数 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类别股东会议,并 阐明会议的议题。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应当尽快召集类 PG电子官方网站 PG电子网址别股东会议。前述持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二)如果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三十日内没有发出召集会 议的通告,提出该要求的股东可以在董事会收到该要求后四个月 内自行召集会议,召集的程序应当尽可能与董事会召集股东会议 的程序相同。 股东因董事会未应前述要求举行会议而自行召集并举行会议的, 其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应当由公司承担,并从公司欠付失职董事 的款项中扣除。

  第八十四条股东会的通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以书面形式做出; (二)指定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三)说明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四)向股东提供为使股东对将讨论的事项作出明智决定所需要的 资料及解释;此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在公司提出合并、购回股 份、股本重组或者其他改组时,应当提供拟议中的交易的具体条 件和合同(如有),并对其起因和后果作出认真的解释;

  第八十三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五)如任何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将讨论的事项有 重要利害关系,应当披露其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如果将讨论 的事项对该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股东的影响有 别于对其他同类别股东的影响,则应当说明其区别; (六)载有任何拟在会议上提议通过的特别决议的全文; (七)以明显的文字说明:有权出席和表决的股东有权书面委任一 位或者一位以上的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而该股东代理人 不必为股东; (八)载明会议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九)载明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十)载明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十一)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 体内容。……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容。……

  第十六条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发出通 知,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发出通知,将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的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在册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本规则中的 营业日是指香港联交所开市进行证券买卖的日子。

  第十六条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应当 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发出通知,公司 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 日前发出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以及开会的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在册 股东。

  第十八条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以书面形式做出; (二)指定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三)说明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四)向股东提供为使股东对将讨论的事项作出明智决定所需要的 资料及解释;此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在公司提出合并、购回股 份、股本重组或者其他改组时,应当提供拟议中的交易的具体条 件和合同(如有),并对其起因和后果作出认真的解释; (五)如任何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将讨论的事项有重 要利害关系,应当披露其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如果将讨论的 事项对该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股东的影响有别于 对其他同类别股东的影响,则应当说明其区别; (六)载有任何拟在会议上提议通过的特别决议的全文; (七)以明显的文字说明:有权出席和表决的股东有权书面委任一 位或者一位以上的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而该股东代理人 不必为股东; (八)载明会议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九)载明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十)载明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 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PG电子官方网站 PG电子网址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 或解释。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 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八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应当充分、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 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 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 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四十八条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 目的回购普通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优 先股,以及以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 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 股的,股东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 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 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第四十九条持有不同种类股份的股东,为类别股东。 类别股东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权利和承 担义务。

  第五十条公司拟变更或者废除类别股东的权利,应当经股东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和经受影响的类别股东在按本规则第五十二条至第 五十六条分别召集的股东会议上通过,方可进行。

  第五十一条下列情形应当视为变更或者废除某类别股东的权利: (一)增加或者减少该类别股份的数目,或者增加或减少与该类别股 份享有同等或者更多的表决权、分配权、其他特权的类别股份的 数目; (二)将该类别股份的全部或者部分换作其他类别,或者将另一类别 的股份的全部或者部分换作该类别股份或者授予该等转换权; (三)取消或者减少该类别股份所具有的、取得已产生的股利或者累 积股利的权利; (四)减少或者取消该类别股份所具有的优先取得股利或者在公司清 算中优先取得财产分配的权利; (五)增加、取消或者减少该类别股份所具有的转换股份权、选择 权、表决权、转让权、优先配售权、取得公司证券的权利; (六)取消或者减少该类别股份所具有的,以特定货币收取公司应付 款项的权利; ( ) 七设立与该类别股份享有同等或者更多表决权、分配权或者其他 特权的新类别; (八)对该类别股份的转让或所有权加以限制或者增加该等限制; (九)发行该类别或者另一类别的股份认购权或者转换股份的权利; (十)增加其他类别股份的权利和特权; (十一)公司改组方案会构成不同类别股东在改组中不按比例地承 担责任; (十二)修改或者废除本章所规定的条款。

  第五十二条受影响的类别股东,无论原来在股东会上是否有表决 权,在涉及第五十一条(二)至(八)、(十一)至(十二)项 的事项时,在类别股东会上具有表决权,但有利害关系的股东在 类别股东会上没有表决权。 前款所述有利害关系股东的含义如下: (一)在公司按公司章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 发出购回要约或者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自己股份 的情况下,“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是指公司章程所定义的控股股 东; (二)在公司按公司章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证券交易所以外以协议 方式购回自己股份的情况下,“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是指与该协 议有关的股东; (三)在公司改组方案中,“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是指以低于本类别 其他股东的比例承担责任的股东或者与该类别中的其他股东拥有 不同利益的股东。

  第五十三条类别股东会的决议,应当经根据第五十二条由出席类 别股东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权表决通过,方可作 出。

  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类别股东会议,应当于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 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发出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以及开会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该类别股份的在册股东。

  第五十五条类别股东会议的通知只须送给有权在该会议上表决的 股东。 类别股东会议应当以与股东会尽可能相同的程序举行,公司章程 中有关股东会举行程序的条款适用于类别股东会议。

  第五十六条除其他类别股份股东外,内资股股东和境外上市外资 股股东视为不同类别股东。 下列情形不适用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一)经股东会以特 别决议批准,公司每间隔十二个月单独或者同时发行内资股、境 外上市外资股,并且拟发行的内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数量各

  自不超过该类已发行在外股份的百分之二十的;(二)公司设立 时发行内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的计划,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核准之日起十五个月内完成的;(三)公司章程第十八条所述 的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公司内资股股东将所持股份转 让给境外投资人,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因删除某些章节、条款导致章节、条款序号发生变化的,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相关章节、条款序号相应调整。条款相互引用的,条款序号相应变化,不再逐一列出。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转授权本公司管理层就本次变更事项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手续(如需),并根据登记机关的意见对本次修订内容进行文字表述等调整(如需)。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A股类别股东会、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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